工商处罚异地管辖规定246


概述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

异地管辖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实施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经营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经营者无住所地和经营所在地的;
经营者住所地和经营所在地不明的;
跨地区违法行为的;
需要在违法行为发生地采取紧急措施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异地管辖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异地管辖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异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经营者住所地或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管辖权移交申请;
受移交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移交管辖权的决定;
受移交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移交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异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受移交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意移交管辖权的,异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异地执法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异地执法时,可以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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