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工商处罚条例解读219


第 1 章 总则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桐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桐乡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 2 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停业整顿;
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 3 章 一般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职责、遵循法定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公正、处罚适当、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 4 章 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

本条例规定了以下具体违法行为及处罚:
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公示经营信息的,处以 500 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经营场所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违反商标法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 5 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所得的没收,应当制作没收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销入库。

第 6 章 救济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 7 章 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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