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购物被工商处罚: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明码标价173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在对长沙快乐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购物”)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已对其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调查,快乐购物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标语牌宣传“全场商品 5 折起”,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所有商品按照 5 折销售,部分商品的实际售价高于标称的 5 折。此外,快乐购物还存在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部分商品未标注商品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基本信息,让消费者难以准确了解商品信息。
工商部门表示,快乐购物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长沙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快乐购物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家应引以为戒,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在购物时也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对商品信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法行为具体内容
虚假宣传:快乐购物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标语牌宣传“全场商品 5 折起”,但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未对所有商品按照 5 折销售,部分商品的实际售价高于标称的 5 折。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快乐购物还存在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部分商品未标注商品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基本信息,让消费者难以准确了解商品信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长沙市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进行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等有关项目。
《长沙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经营者明示的价格,应当与实际售价相符,不得虚假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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