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解读227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较重的,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外,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营业执照。

本条规定旨在加大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既可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第二十三条所称的“情节较重”,是指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市场秩序,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行业信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li>多次违规经营,屡教不改的;
使用欺诈、隐瞒、蒙骗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的;
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情节较重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不再允许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有较强的惩戒作用,能够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较严重的处罚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慎重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悔过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评估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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