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简易处罚程序的规定48


引言

为增强市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保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简易处罚程序。

简易处罚程序

工商机关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当场或者当时无法当场查处的,应当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询问当事人、证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勘验检查现场;
做出调查取证笔录,由当事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简易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金额,并说明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自收到简易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无异议的,视为同意处罚,工商机关应当作出简易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简易处罚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日内向工商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七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听证结束后,工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简易处罚决定。

简易处罚决定

简易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和金额;
履行处罚的期限和方式;
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简易处罚决定由工商机关加盖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简易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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