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食盐的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标准115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标准:

一、处罚对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企业或个人
储存、运输假冒伪劣食盐的企业或个人
明知是假冒伪劣食盐仍收购、使用的企业或个人

二、处罚标准

1.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

没收全部假冒伪劣食盐及违法所得
罚款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 储存、运输假冒伪劣食盐

没收全部假冒伪劣食盐
罚款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储存运输,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3. 明知是假冒伪劣食盐仍收购、使用的企业或个人

没收全部涉案食盐
罚款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收购使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从重处罚情节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数量或金额较大的
假冒伪劣食盐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屡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
明知是假冒伪劣食盐还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四、减轻处罚情节
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的
初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且情节轻微的
积极配合整改,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规定
本处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盐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处罚金额。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行为,是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食盐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惩不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02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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