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案件核审办法36
为规范和加强工商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处罚案件核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和审理的活动。
第二条 工商处罚案件核审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商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明确核审程序、核审责任和核审时限。
第二章 核审受理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条 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书面提出,并按复议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载明复议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载明被处罚的行政行为;
陈述复议请求和理由;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复议申请人并限期补正。复议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第三章 核审程序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核审工作,成立核审小组,并指定组长一人。核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第八条 核审小组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下列方面:
被处罚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事实认定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充分;
li>处罚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第九条 核审小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查阅卷宗;
调取证据;
询问当事人;
组织听证。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参加核审,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申请调取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核审小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核审工作。特殊情况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的时限。
第四章 核审决定
第十二条 核审小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核审决定。
第十三条 核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处罚的行政行为;
复议申请人的主张;
核审意见;
核审决定。
第十四条 核审小组应当将核审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原处罚机关。原处罚机关应当在收到核审决定后十五日内,按照核审决定的意见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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