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规定第九章第31条300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规定第九章第31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条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等。

二、具体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收集证据。
告知权利义务。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申辩和听证权利。
做出处罚决定。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适用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处罚决定。促使当事人履行处罚义务。

三、处罚标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确定处罚时,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社会影响;
是否曾受过行政处罚;
处罚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国家有关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承受能力。

四、减轻、免除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主动承认并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的;
违法行为轻微,且对社会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造成违法行为的;
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已受到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其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五、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有捏造、伪造证据、转移、藏匿财产、妨碍执法等违法行为的;
对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执行的;
其他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

六、罚款金额的计算

罚款金额的计算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罚款数额规定,综合考虑。

对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的,处罚金额按照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对自然人处以罚款的,处罚金额按照违法所得金额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七、注意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得滥用处罚权;
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既要具有惩戒性,又不得过分;
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执行方式;
对当事人的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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