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失信处罚办法:维护市场诚信秩序134


引言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个别不法个体工商户的失信行为损害了市场诚信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市场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是指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提供虚假服务;

(二)侵犯知识产权;

(三)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顾客;

(四)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五)提供虚假纳税申报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纳税;

(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环境污染;

(七)其他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罚措施

第五条 对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六条 实施警告、罚款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照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 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请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记录其失信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条 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个体工商户有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处罚执行等工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对因其失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个体工商户失信行为处罚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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