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管理处罚条例解读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二章 处罚种类和标准

第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罚款;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吊销许可证;

(七)禁止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处罚的具体种类和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三)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五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章 管辖和程序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件的管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由违法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二)由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三)跨越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其中一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检查现场;

(四)扣押或者封存涉嫌违法物品或者证据。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第十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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