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315


引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 当事人名称: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负责人姓名}}

3.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违法时间}}在{{违法地点}},实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第{{条}}条第{{款}}项规定。

三、证据

经工商局调查,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
{{证据2}}
{{证据3}}

四、法律及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条、第{{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第{{条}}条第{{款}}项等规定:

五、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种类:罚款 {{罚款金额}}
执行方式: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执行期限}}内,将罚款缴交至指定账户。

六、权利救济告知

1.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救济期限}}日内,向{{救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诉讼期限}}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本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影响罚款的执行。

七、其他事项

1. 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决定书,不得拒不执行、对抗执行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执行。

2.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工商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局名称}}

日期: {{日期}}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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