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87


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公示方式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公示平台。

公示内容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被处罚人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行政处罚的依据;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金额;
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期限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永久公示:

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屡犯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信息更正

被处罚人认为公示的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更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

监督和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查询、更正或者删除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法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未按照本规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
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
未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更正或者删除申请的;
泄露或者非法提供行政处罚信息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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