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详解383


一、《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调整背景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细则。

二、《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

本细则所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第二章 管辖和移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管辖:

(一)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

1. 违反企业登记有关规定的;

2.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规定的;

3. 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

4.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有关规定的;

6.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的;

7. 违反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

1. 违反企业登记有关规定的;

2. 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规定的;

3. 违反商标管理有关规定的;

4. 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

5.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有关规定的;

6.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的;

7. 违反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第三章 执法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后果。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执法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辩和提供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第四章 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取缔无照经营;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三倍,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第五章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判决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判决执行。第六章 罚没款项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的罚没款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挪用。第七章 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意义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本细则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复议和诉讼、罚没款项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4-12-19


上一篇:消费者权益受侵害:误导性营销遭工商重罚

下一篇:2017工商处罚背后的财税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