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工商执法局2023年第二季度处罚公告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日喀则工商执法局对辖区内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查处,现将2023年第二季度处罚公告如下:一、违反市场准入规定

1. 日喀则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被处以罚款5万元。

2. 日喀则某个体工商户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被处以罚款3万元。二、违反公司法规定

1. 日喀则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司财务信息,被处以罚款2万元。

2. 日喀则某公司未按时缴纳工商年检费用,被处以罚款1万元。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1. 日喀则某公司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被处以罚款10万元。

2. 日喀则某个体工商户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处以罚款5万元。四、其他违法行为

1. 日喀则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财务凭证,被处以罚款2万元。

2. 日喀则某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使用收款机,被处以罚款1万元。五、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六、注意事项

1. 被处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继续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请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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