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工商处罚行政法规解读70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行政处罚办法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罚原则
法定原则: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理原则: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相适应。
公正原则:处罚必须客观公正,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或偏袒。
教育原则:处罚不仅要起到惩罚作用,还要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违法者改正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罚款:对违法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处罚幅度

处罚幅度的确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处罚幅度如下:
警告:一般不处罚款。
罚款:一般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没收非法所得: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处罚程序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
立案调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
告知权利: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
听证:执法人员应当根据需要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听证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书。
送达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当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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