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工商处罚公告:税务违规企业名单曝光!352


根据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23年第1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以下企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违反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企业:
丹东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丹东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丹东市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后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违反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的企业:
丹东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虚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丹东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处以罚款人民币150万元。

违反个人所得税管理规定的企业:
丹东市某某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其他税务违规企业:
丹东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附加税,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丹东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税,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企业,要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申报,维护税收秩序。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具体违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为他人、本单位或者个人,虚开或者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纳税人接受非本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
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指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者已经申报但未足额纳税的。
虚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指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隐匿所得、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列支不合理的费用,导致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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