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者拒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罚 20 万元15
随着化肥价格持续上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记者获悉,日前,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对一家拒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农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20 万元。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影响,化肥价格持续上涨,海宁市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辖区内的化肥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管,并多次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干预措施,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近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的化肥经营者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家农资经营者存在拒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经查,该经营者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的通知后,仍将化肥价格上调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反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经营者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目前,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该经营者。## 化肥经营者拒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哄抬价格,违反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案例
2022 年 3 月,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化肥经营者哄抬价格案件。经查,涉案经营者在收到政府价格干预措施通知后,仍将化肥价格上调 15%。姜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防范和制止哄抬价格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肥市场的监管,及时掌握市场动态,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同时,消费者也要理性消费,不盲目囤积化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0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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