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53


案由:未依法登记营业

当事人: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案情:

2023年3月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某区的某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
当事人陈述
财务账簿

处理过程: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核实,认为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登记营业的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某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

上海工商处罚通告

未依法登记营业企业被处罚五万元

近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一起未依法登记营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必须依法登记营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营业,规范经营行为,避免遭受行政处罚。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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