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罚违反《公司法》行为的规定237


为了维护《公司法》的严肃性,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公司法》的行为,是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损害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霍山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业。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由霍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 处罚种类

第三条 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具体处罚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公司;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
擅自减少注册资本;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其他违反《公司法》规定,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发行股票、债券;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且负有直接责任;
其他违反《公司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公司印章、财务印章或者其他重要资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擅自撤销公司;
非法占有、处分或者转移公司财产;
严重侵犯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程序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调查取证;
责令当事人陈述申辩;
作出处罚决定;
送达处罚决定;
执行处罚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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