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查扣商品的处罚规定312


工商查扣商品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查扣违法商品: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使用未经依法登记的厂名、厂址、商品名称的;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名称的;
冒用认证标志或者其他质量标志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
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的;
短缺质量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卫生标准的;
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

工商查扣商品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扣违法商品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告知当事人查扣理由;
清点、封存违法商品;
制作查扣物品清册,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向当事人送达查扣物品处理决定书;
在法定期限内,对查扣商品进行处理。

工商查扣商品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扣的违法商品,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商品;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没收违法商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扣商品最严厉的处罚方式。没收违法商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予以销毁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工商查扣商品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扣商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查扣物品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在收到查扣物品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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