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复议流程详解181


引言

工商处罚复议是指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理的法律程序。复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和实体合法权益。

复议主体

具有下列资格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工商处罚复议:
被处罚的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等

复议机关

工商处罚复议机关是指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具体包括: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复议申请时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复议申请材料

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复议审查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受理。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取证活动:
查阅书面材料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询问证人
调取证据
勘验检查
重新鉴定

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
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和日期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复议理由
法律依据

复议机关有权作出以下决定:
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决定效力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对当事人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

当事人在复议期间,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责令暂停执行:
原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
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其他情况,如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原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公正,并且如果执行将造成严重后果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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