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借款:中国企业财税处理与合规指南86


尊敬的企业财税同仁们,大家好!

在复杂的企业运营中,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尤其是借款行为,是稀松平常却又充满财税陷阱的一环。很多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可能仅仅停留在“公司之间互相借钱,记个账就行”的朴素认知上。殊不知,关联方借款的处理,远非简单记账那么轻松。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会计核算准确性,更直接触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乃至合规性风险的底线。

今天,我们就以“实控公司贷款怎么做账”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中国企业在处理关联方借款时的会计处理、税务影响、合规要点及常见误区,助您全面掌握这一关键领域的财税知识。

实控公司贷款怎么做账?——深度解析关联方借款的财税处理

当一家企业(通常是母公司或实控方)向其控制下的另一家企业(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时,这便构成了典型的关联方借款。这类交易在财务报表、税务申报以及合规管理上都有其特殊性,需要我们从多维度进行审视。

一、 关联方借款的会计核算


关联方借款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其核心是真实反映资金流向、借贷关系及利息收付情况。

1. 贷款方(出借方,通常是实控公司)的账务处理:


贷款方将资金借出,形成对关联方的债权。若约定收取利息,则还需核算利息收入。

发生借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借款单位名称】(本金)

    贷:银行存款

(根据借款期限长短,也可使用“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但“其他应收款”更具通用性,尤其是在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

按期计提利息收入时(若有利息):

借:应收利息 或 其他应收款——【借款单位名称】(利息)

    贷:财务费用 或 投资收益(根据业务实质,若为主营业务外产生的利息,一般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若借出资金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金额较大,也可考虑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会计期末计提当期应收未收的利息。)

收到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借款单位名称】(本金)

    贷:应收利息 或 其他应收款——【借款单位名称】(利息)

2. 借款方(接收方,通常是子公司或被控制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款方收到资金,形成对关联方的债务。若约定支付利息,则还需核算利息支出。

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贷款单位名称】(本金)

(根据借款期限长短,也可使用“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但“其他应付款”更具通用性。)

按期计提利息支出时(若有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或 其他应付款——【贷款单位名称】(利息)

(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会计期末计提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支付本金及利息时:

借:其他应付款——【贷款单位名称】(本金)

借:应付利息 或 其他应付款——【贷款单位名称】(利息)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对于无息借款,会计上通常不作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对于长期借款,若存在溢价或折价,应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
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及利息需要在合并层面抵消。

二、 关联方借款的税务影响及合规要点


相较于会计处理,关联方借款的税务处理是更为复杂且风险更高的部分。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的合规性审查非常严格,主要关注是否存在避税行为。

1. 企业所得税(CIT)


这是关联方借款最核心的税务风险点。

关联交易的独立交易原则(Transfer Pricing):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于关联方借款,这意味着:
利率的合理性: 关联方借款的利率必须符合市场化原则,即与非关联方进行同类交易时所采用的利率或可比利率一致。如果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或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给关联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利率(例如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对其计算利息收入,并调增贷款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如果关联方支付的利息高于市场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减借款方的利息支出,使其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期资料: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关联交易,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包括对关联方借款利率的合理性分析,如选取可比非关联交易进行比较,或运用其他转移定价方法。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比例: 除金融企业外,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2:1;金融企业不得超过5:1。
影响: 如果企业的关联方借款超过此比例,超额部分的利息支出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相应的利息收入仍需计入贷款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于借款方而言,会增加其应纳税所得额,提高税负。



无息或低息贷款的特殊处理:

如果实控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且这种行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或“贷款服务”,则贷款方无需就未收取的利息缴纳增值税。

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机关仍可能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对贷款方按照市场利率计算视同销售利息收入,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借款方,由于其未实际支付利息,自然也无法进行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2. 增值税(VAT)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对于非金融机构(即大部分实控公司)向其关联方提供贷款的情形,存在特殊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利息)以及融资租赁租金、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因此,对于非金融机构提供关联方借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通常是免征增值税的。这意味着贷款方无需就此项利息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需缴纳增值税。

3.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借款合同是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之一。
计税依据和税率: 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0.05%)。由立合同人(即贷款方和借款方)按所借金额共同贴花。
注意事项: 即使是无息借款,只要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且涉及金额,原则上仍需缴纳印花税。

三、 关联方借款的合规风险与管理建议


关联方借款因其固有的资金转移特性,一直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领域,若处理不当,将面临诸多风险。

1. 潜在的合规风险:




税务调整风险: 如前所述,利率不合理、债资比例超标等都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增加企业税负。

资金挪用风险: 对于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或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的情形,极易被认定为股东对公司资金的挪用,甚至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权或债务性质认定争议: 特别是长期、无息或低息的关联方借款,可能被税务机关或会计师重新认定为股权投资,从而改变其会计和税务处理。

虚假利润或亏损: 通过不合理利率操纵利息收入和支出,可能虚增或虚减关联方的利润,扭曲企业的真实盈利能力。

信息披露风险: 在年报审计和税务申报中,关联方交易是重要的披露事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披露可能引发监管机构的质疑。

2. 管理与控制建议:




建立规范的借款协议: 每次关联方借款,都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即使为零)、还款计划、担保条件等关键条款。

坚持独立交易原则: 设定关联方借款利率时,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同类借款利率或可比非关联方交易利率。切勿随意设定或长期维持无息或过高/过低的利率。

关注债资比例: 贷款方和借款方都应定期监控各自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确保不超过税务规定的标准。

做好同期资料准备: 对于达到关联交易申报标准的企业,应根据税务要求,及时、准确地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确保资金流转的真实性: 借款和还款都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留下清晰的资金流转痕迹,避免现金交易或通过个人账户周转。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监管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关联方借款的性质、金额、利率、期限等信息。

避免将借款作为利润分配的替代: 公司不应通过长期、大额的无息或低息借款给股东(特别是个人股东),来变相进行利润分配,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定期复核和评估: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关联方借款的会计处理、税务影响及合规性进行复核和评估,及时调整不合规行为。

结语


关联方借款作为企业集团内部常见的资金调配手段,其背后的财税逻辑远比表面复杂。从规范的会计核算,到严格遵循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和债资比例限制,再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正确处理,每一步都考验着财务管理者的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希望本文能为您在处理实控公司贷款及其他关联方借款时提供清晰的指引,助您的企业行稳致远,合规经营。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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