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法第55条详解285


工商行政处罚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工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限期改正决定,或者逾期不交纳罚款的,除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强制执行外,工商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向社会公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
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记入信用档案;
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具体适用情形:
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决定:当事人未在工商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例如未停业整顿、未消除违法广告、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逾期不交纳罚款:当事人未在工商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罚款,例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等。

采取措施的原则:
依法适用: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法规定采取措施,不得滥用职权。
适度原则:措施的强度应当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处罚。
公开公正:措施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相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处罚法》第46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改正决定或者逾期不交纳罚款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前条规定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处罚法》第55条)
工商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工商行政处罚法》第6条)

典型案例:
2023年,某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管理规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缴纳罚款。该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且未缴纳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了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和处罚决定、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措施。
2024年,某个人因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该个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

提示:
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工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限期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受到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工商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措施,保证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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